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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罚款金额小,事大,补税加滞纳金!

财税通 2019-09-29 15:07 来源:捷税宝

  企业如果不重视环保,往往会带来潜在的风险,最近两期的环保罚款事件,引起了纳税人的关注:

  一起是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固废”)于2017年9月受到吉林市环保局29,999.32元的罚款,由于环保罚款的金额超过了1万元,导致的结果是吉林固废应退还自2017年10月起按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已收到的返还增值税,金额为13,987,800.94元,同时交纳滞纳金2,250,385.95元。并且,自2017年10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财税[2015]78号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另一起是毕节市长泰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 年1 月6 日因生活污水(公共卫生间)渗漏,被毕节市环境保护局要求进行整改并被处以罚款2 万元,毕节长泰源于2019 年6 月11日将2017 年2 月份之后的退税款全额退回并缴纳相应滞纳金。退回税款总额3,013,584.56 元。

  企业因环保不合规罚款2万(余)元,导致的结果是企业收到的即征即退的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增值税需要退还相关部门,并且还需要补交滞纳金,以及36个月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因环保受到处罚了,公司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也不能享受了,那么,环保处罚和增值税优惠政策不得享受有关联吗?

  是的,有关联。

  根据财税〔2015〕78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今天,有财务朋友在群里咨询:我们公司属于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现在公司因环保受到处罚了,税务局暂停了我们公司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了,环保处罚和增值税优惠政策不得享受有关联吗?

  回复:有关联。税局的处罚是有依据的。

  根据财税〔2015〕73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第六条: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习总书记强调“要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可见生态环境对于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为了拥有绿水蓝天,为了减少企业自身的风险,环保问题,我们必须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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