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

洞察媒体大数据、发掘最有价值的资讯信息

财税问答

分享财税知识点 税务交流互动的在线平台

一般纳税人满足哪些条件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财税通 2019-10-08 12:02 来源:捷税宝

  对于适用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至各办税服务厅受理窗口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留抵退税即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优惠,今天和大家来学习一下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小伙伴们一定要注意了。

条件: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各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申请。其中免抵退出口企业需在受理之前先完成免抵退税申报并核准,当期出口销售额为零的,也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具体可咨询出口退税所)。

注意事项:

留抵退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退税要求的条件之一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纳税人不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

  为什么要限定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也就是说偷税行为“首罚不刑”、“两罚入刑”,留抵退税按照刑法标准做了规范。

  为什么要设定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退税条件?

  这主要是基于退税效率和成本效益的考虑,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说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常态化存在留抵税额,单靠自身生产经营难以在短期内消化,因而有必要给予退税;不低于50万元,是给退税数额设置的门槛,低于这个标准给予退税,会影响行政效率,也会增加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一般纳税人

留抵退税

推荐阅读

参与评论

0/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