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有什么区别?
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如何明确区分,想必是大家一直困惑的一个难点问题,许多税务争议由此产生。虽然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这两项所得要合并计算纳税,但作出明确区分仍然有重要意义。本文就详细为大家区分一下。
如何判定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
什么是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什么是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而其因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报酬(与任职单位无关),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受雇”,应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有什么区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有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有,则为工资薪金所得;无,则为劳务报酬所得。至于何为“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税法没有明确。
不过,是否有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延伸出了另外一个区别:有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提供非独立个人劳务;无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提供独立个人劳务。即: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提供非独立个人劳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提供独立个人劳务。
另外,鉴于税法角度对何为“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没明确具体规定,那么本人认为也是可以借鉴劳动法理论中的相关概念做分析的。“雇佣与被雇佣”本来就是先是个劳动法概念,后被税法拿来使用的。
劳动法领域,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若对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定义,基本可以得出:“劳动关系中取得的报酬就是工资薪金所得,劳务关系中取得的报酬就是劳务报酬所得”这样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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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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